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 施要點五(一)3之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增設及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設第二點(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 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之專職族語老師。
(二))增設第三點(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 辦法聘任之教師。
(三)修正第五點,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 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 饋;觀課人員,以不影響課務、全程參與為原則。
(四)修正第九點,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參 採本計畫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訂定 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計畫。公開授課計畫應經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公告於學校網頁。
(五)修正第十一點,學校應設置專責處室於該年度9月30日前 至「彰化縣教師公開授課資訊系統」建置該學年度授課 人員資料,並督導授課人員於次年6月30日前完成該學年 度授課事實及系統填報,其紀錄納入教學視導參考。 (六)增設第十二點,學校應於每學年度課程結束後(7月31日 前)匯出完整公開授課行事曆表,逐級核章後寄送教育處 備查。 (七)原計畫第十二點,修正為第十三點,其餘內容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