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僑務委員會辦理112年度中等以上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請查照。 |
一、 |
依據僑務委員會112年8月14日僑生聯字第1120502018B號書函辦理。 |
(一) |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1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
(二) |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 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
(一) |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1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
(二) |
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112年9月8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本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iwlin@ocac.gov.tw),俾利辦理審查及製作數位及紙本奬狀事宜。 |
(四) |
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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