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本府112年6月26日召開彰化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12年6月份定期會議彰化監理站專題報告「自行車也要掛牌-微型電動二輪車管與不管」資料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7月4日府交工字第1120258719號函辦理。 |
二、 | 自111年11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訂有其相關規範,並明確訂定年滿14歲以上之人,始能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配戴安全帽,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向監理單位登記、領用、懸掛牌照等,請貴校參閱簡報內容多加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