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2年1月17日彰衛稽字第1120002910號函辦理。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2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第28條規定,應接受戒菸教育。
三、次按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第6條第 1 項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全面禁止使用煙品,違者依第1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條例第4條第1款、2款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煙)、持有電子煙產品、加熱式菸品或加熱式器具,違者依第11條規定,應接受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
四、為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及維護學童健康,貴校如有查獲違反上揭規定者,請檢具下列資料以公文通報本縣衛生局辦理,並副知本府教育處,其中(二)、(三)項得擇一檢具。
(一)校方工作紀錄表:詳述查獲事實經過,並填寫學生基本資料(含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戶籍地址及處分書送達地址);學生如未滿18歲,另請提供監護人資訊與聯絡方式。
(二)學生自白書:學生自白內容及簽名;學生如未滿18歲,自白書上應另有監護人簽名。
(三)蒐證影像資料:含拍攝日期、時間。
五、檢附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