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1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4880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林小姐(電話:02-77366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