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浚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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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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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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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167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70491號函辦理。 |
1、 |
學校工作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
2、 |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
3、 |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
1、 |
學校及幼兒園請調查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登錄於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並適時更新備查;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請填列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或接種未滿14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
2、 |
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請加強查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及管制情形,本府將採書面抽查或實地查驗等多元方式辦理,查核頻率及抽查比例另訂。 |
(五) |
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或接種未滿14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附件4),請詳實記錄,檔案留校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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