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5959號函辦理。 二、茲以旨揭原則係依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訂定之,爰參酌修正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