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4559號函。
二、查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旨揭平台內「心據點」項下有各縣市各轄區的心理健康、精神醫療相關資源,請貴校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連結前開資源。
網址 https://wellbeing.mohw.gov.tw/choose_r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