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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有在 - 人事室 | 2021-03-16 | 點閱數: 263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0內字第0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自民國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教師證、退伍令及國民身分證等影本證件;非師範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文件影本。
(二)緩召延長時效:110年度核准緩召有案者(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附註:109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10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將於111年1月1日起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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