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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訪客 - 資料組 | 2020-10-13 | 點閱數: 421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9年10月5日府社婦民字第1090352930號函辦理。
二、 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行政院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三、 請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 倘民眾遭受性別歧視或因權益受損等情事,向貴校主張或行使權利(包含申訴、陳情)時,民眾得參考旨揭指引及案例向貴校提出,相關受理單位須依據CEDAW條文或一般性建議併同現行法規處理及回應,爰請將旨揭指引及案例(民眾版)上載貴校相關申請(訴)及性別平等網頁,另有關申請(訴)表件宜併提供相關資訊並主動告知申請(訴)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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