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雲林縣111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獎學金自起112年2月15日(星期三)至112年3月30日(星期四)止受理申請,請惠予公告周知並轉知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
一、 |
依據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7日府教學二字第1122409332號函辦理。 |
(一) |
凡設籍雲林縣6個月以 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
(二) |
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
(三) |
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 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
(一) |
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 |
(二) |
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125名,每名2,000元。 |
(三) |
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100名,每名3,000元(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視同高中職校標準核給),大專院校部分請教育部惠予協助轉知。 |
四、 |
本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雲林縣政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學生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須於每頁加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另申請表及導師證明務請加蓋學校關防。 |
(二) |
申請資料由學校初審合格後,請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統一造冊(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以維學生之權益),「申請名冊」(如附件),並務必將電子檔寄送sakura125@go.edu.tw信箱,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111-2雲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電子檔檔名:「(學校名稱)獎學金申請名冊」。 |
(三) |
公、私立高中倘設有國中部、高職部者,請區分高中組、高職組、國中組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冊。 |
(四) |
大專院校倘設有五專部者,請區分高職組(五專一至三年級)、大專組(含五專四至五年級)之案件分別繕造申請名冊。 |
(五) |
請貴校將「申請名冊」、「申請表」(請用新表,勿用舊表)、「學期成績證明」、「清寒證明」(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確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免附村里長之清寒證明)初審彙整後,免備文逕寄(送)雲林縣久安國小石櫻怡老師收(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久安南路120號,信封上請註明「111-2雲林縣中等以上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
(六) |
本案請確實轉知學校導師、學生家長,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
五、 |
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逾期、未經核章、證件不符,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經審核錄取者,雲林縣政府將另函通知學校妥備相關文件轉發本獎學金。 |
七、 |
如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案承辦人:謝巧莉,電話:05-5522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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