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實施計畫(含申請表件)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16930號函辦理。 |
二、 |
請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填妥申請表件(請參閱實施計畫),向110學年度第2學期原就讀學校依限提出申請(國中一年級新生,應向原就讀國小提出申請;高中一年級新生,應向原就讀國中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之學校承辦人依照旨揭要點規定,確實查核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並檢齊學生身分證明文件(請將申請學生姓名以色筆標示),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檢具申請合格名冊(請參閱實施計畫)並逐級核章完成初審後,依限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一) |
學業優秀獎學金:111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案請於111年9月28日前,111學年度第2學期請於112年3月6日前,檢具申請合格名冊(請參閱實施計畫)並逐級核章完成初審後,依序排列(學校申請合格名冊>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成績單>獎懲紀錄>其他證明文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
(二) |
才藝優秀獎學金:請各校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時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後提出申請,相關紙本資料請於112年3月6日前提交(如有競賽成績於112年3月6日至112年5月15日前公告,請再另行送件辦理)。 |
六、 |
本獎學金需經校內初審後,再由學校統一送出申請,經本府教育處複審後函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逾期申請或個別送件申請,皆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申請資料不齊全、學校申請合格名冊或申請書缺漏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等情形,概不受理。 |
七、 |
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
八、 |
錄取名單將另函公告,申請本獎學金各項表件無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
九、 |
請各校將紙本申請文件依序排放,並於申請期限內(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逕寄本府教育處進行複審。(地址: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7樓教育處學特科邱媚湘老師收,電話:04-7531814,信封請務必註明「申請111-1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 |
十、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申請文件、注意事項及常見問題,請至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網站(https://cyhs.tc.edu.tw/index.php)首頁「校園重要公告」下載,倘有任何疑問,學業優秀獎學金請洽長億高中陳先生,(04)22704022分機108;才藝優秀獎學金請洽長億高中游小姐,(04)22704022分機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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