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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訪客 - 註冊組 | 2020-02-15 | 點閱數: 260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行天宮助學金  實施辦法

 

訂 定 於 民國85年9月20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7年2月11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7年11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6年5月18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7年8月02日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二、
一般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長期助學金額: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高中(職)畢業]

(一)國小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貳仟元整,持續助學。
(二)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已由學校轉介獲得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者,如確有助學需要時,亦得申請本助學金(需依程序評估)。

 

四、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       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
  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
  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
  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一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
         長期助學金以匯款或支票方式支付。
 

柒、 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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