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4569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第6條第1款有關教學人員資格規定略以 「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 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2、未 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且應接受十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透過研習讓參與學習扶助方案之授課老師瞭解計畫緣由、授課性質與執行成效及實施歷程之注意事項,特辦理旨揭研習。 |
三、 |
旨案於113年6月22日(星期六)至113年6月24日(星期一),共計 3 日,假本縣埤頭國中辦理。 |
四、 |
參加人員為有意擔任學習扶助方案之國中非現職教師(無 教師證者),包括大學二年級以上(包括研究所)在學學 生及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等。 |
五、 |
113年5月6日(星期一)上午8時開放報名,113年5月27日(星期一)截止,依報名時間順序錄取,報名網址及注意事項請詳見計畫。 |
六、 |
研習第一天大學生請攜帶學生證正本,其餘人士請攜帶大 學(或專科)畢業證書正本,證明文件驗畢當天立即歸 還。 |
七、 |
請參加者務必配合課程表攜帶平板電腦或筆記型電腦。 |
八、 |
研習人員需全程參與18小時之課程,每一課程遲到逾15分 鐘以上者,視同未出席該課程。全程參與者本府同意核給 研習時數18小時,並頒發研習證明。 |
九、 |
倘有疑問,逕洽聯絡人或學習扶助資源中心曾雅淋小姐,電話:(04)8927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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