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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有在 - 人事室 | 2020-03-16 | 點閱數: 367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0內字第0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修正條文第5、6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自民國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0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教師證、退伍令及國民身分證等影本證件;非師範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文件影本。

 

(二)緩召延長時效:109年度核准緩召有案者(截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五、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附註:109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09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將於110年1月1日起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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