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5025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27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旨揭事項請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前開人事總處函釋辦理。
(二)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依勞動部發布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公立各級學校教師部分,比照前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規範。惟考量渠等與學生互動密切,且學校學生密集,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自中港澳入境者,依109年1月30日本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相關補充規定如下:
(一)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實施14日居家檢疫期間,核給公假。
(二)中港澳入境(含由各國家經中港澳轉機者)之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在家休息14日實施自我健康觀察期間,得以病假登記,且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亦不列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病假日數計算。
四、各機關(構)學校應隨時依疫情指揮中心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所定介入措施、方式,以及本部、人事總處及勞動部配合疫情所為之規範,辦理教職員工差勤管理事宜。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得由各校依權責比照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