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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生教組 | 2023-07-10 | 點閱數: 83
主旨: 轉知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2年7月3日臺教社(一)字第1120064292號函辦理。

 

 

(一)第 92 條 3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第92條9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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