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5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02843號函辦理。
二、交通部為使承租人建立正確及安全的遊覽車租車使用觀念,已於本年6月27日交路字第11150089472號令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三、宣導影片https://youtu.be/zbIXtllZ0FA已於片頭「租用遊覽車應注意事項」增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新增內容,俾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及旅行業者與一般承租人可以共同建立正確及安全的遊覽車租車使用規範,以維護乘客行旅安全及駕駛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