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技(一)字第112001949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修正之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4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至少每2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修定。 |
三、 | 請貴校能瞭解我國未來技職教育政策願景、目標及推動方向,並參閱推動方向第二點「落實有效職涯認識、職業試探及推動職場體驗與校外實習,培養學生專業技術之價值觀」。建請各國中及國小鼓勵及安排學生參與職業認識及技術價值活動,並增進家長與貴校教職員對於技職教育之認識,以利職業探索之概念,落實家庭活動或融入課程設計;各高中應繼續強化學生性向測驗、興趣測驗及透過生涯與職業輔導,導引學生適性就學或就業。 |